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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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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5 16:12:2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了更好执行国家的安全方针、政策法规。必须对员工进行有组织的安全教育,包括三级教育(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岗位教育)、变换工种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培训以及安全专项培训。

第二条
厂级安全培训:学习有关安全文件、介绍企业安全生产形势、介绍企业特殊危险地点、进行一般的电气和机械安全知识介绍和发生事故的应变办法。

第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第四条
组织专项培训:厂级、车间级干部安全培训;义务消防员知识培训;各部门安全员培训。

第五条
车间教育:车间概况、生产性质、生产任务、工艺流程、设备特点、安全管理形式、安全生产规程、车间内危险作业区情况、有毒有害作业点情况及必须遵守的安全事项。

第六条
岗位教育:生产性质、任务、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劳护用品正确使用和保管、预防事故的措施及事故发生后应采取的应变措施等。

第七条
健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八条
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专项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九条
法人代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教育和培训,不得无故缺席,且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第十条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经市、区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持培训合格证书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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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5 17:43:4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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