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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辨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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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8 09:57:1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危害辨识
一、 危害辨识的主要内容

   危害辨识与危险评价过程中,应对如下方面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进行分析与评价:

   (1) 厂址

   从厂址的工程地质、地形、自然灾害、周围环境、气象条件、资源交通、抢险救灾支持条件等方面进行分析。

   (2) 厂区平面布局

   1) 总图:功能分区(生产、管理、辅助生产、生活区)布置;高温、有害物质、噪声、辐射、易燃、易爆、危险品设施布置;工艺流程布置;建筑物、构筑物布置;风向、安全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等。

   2) 运输线路及码头:厂区道路、厂区铁路、危险品装卸区、厂区码头。

   (3) 建(构)筑物

    结构、防火、防爆、朝向、采光、运输、(操作、安全、运输、检修)通道、开门,生产卫生设施。

   (4) 生产工艺过程

    物料(毒性、腐蚀性、燃爆性)温度、压力、速度、作业及控制条件、事故及失控状态。

   (5) 生产设备、装置

   1) 化工设备、装置:高温、低温、腐蚀、高压、振动、关键部位的备用设备、控制、操作、检修和故障、失误时的紧急异常情况。

   2) 机械设备:运动零部件和工件、操作条件、检修作业、误运转和误操作。

   3) 电气设备:断电、触电、火灾、爆炸、误运转和误操作,静电、雷电。

   4) 危险性较大设备、高处作业设备。

   5) 特殊单体设备、装置:锅炉房、乙炔站、氧气站、石油库、危险品库等。

   (6) 粉尘、毒物、噪声、振动、辐射、高温、低温等有害作业部位。

   (7) 工时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体力劳动强度。

   (8) 管理设施、事故应急抢救设施和辅助生产、生活卫生设施。

   二、 危害辨识方法

   危害辨识过程是组织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基础,许多系统安全评价方法,都可用来进行危险、危害因素的辨识。方法是分析危险、危害因素的工具,选用哪种方法要根据分析对象的性质、特点、寿命的不同阶段和分析人员的知识、经验和习惯来定。常用辨识方法大致可分为两大类:

   (一) 直观经验法

   适用于有可供参考先例、有以往经验可以借鉴的危害辨识过程;不能应用在没有可供参考先例的新系统中。

   (1) 对照、经验法

   对照有关标准、法规、检查表或依靠分析人员的观察分析能力,借助于经验和判断能力直观地评价对象危险性和危害性的方法。经验法是辨识中常用的方法,其优点是简便、易行,其缺点是受辨识人员知识、经验和占有资料的限制,可能出现遗漏。为弥补个人判断的不足,常采取专家会议的方式来相互启发、交换意见、集思广益,使危险、危害因素的辨识更加细致、具体。

   对照事先编制的检查表辨识危险、危害因素,可弥补知识、经验不足的缺陷,具有方便、实用、不易遗漏的优点,但须有事先编制的、适用的检查表。检查表是在大量实践经验基础上编制的,美国职业安全卫生局(OHSA)制定、发行了各种用于辨识危险、危害因素的检查表,我国一些行业的安全检查表、事故隐患检查表也可作为借鉴。

   (2) 类比方法

    利用相同或相似系统或作业条件的经验和职业安全卫生的统计资料来类推、分析评价对象的危险、危害因素。多用于危害因素和作业条件危险因素的辨识过程。

   (二) 系统安全分析方法

    即应用系统安全工程评价方法的部分方法进行危害辨识。系统安全分析方法常用于复杂系统、没有事故经验的新开发系统。常用的系统安全分析方法有事件树(ETA)、事故树(FTA)等。美国拉氏姆逊教授曾在没有先例的情况下,大规模、有效地使用了FTA、ETA方法,分析了核电站的危险、危害因素,并被以后发生的核电站事故所证实。

   三、 物质及作业环境危害辨识

    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和废弃物分别以气、液、固态存在,它们分别具有相应的物理、化学性质及危险、危害特性。《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标准》GB13690-92将145种常用的危险化学品分为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含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等八类。这些危险特性可概括为化学反应危险、高能量储存的危险、物质毒性危害、腐蚀性危害、辐射危害等。可根据易燃、易爆物质化学特性、引燃或引爆条件,分析其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过程的火灾、爆炸危险因素。可根据存在的有害物质和物理危害因素,分析作业环境的危害因素。

   (一) 易燃易爆物质

   (1) 凝聚相化学爆炸物质

   1) 火炸药

   雷汞、叠氮化铅、三硝基间苯二酚铅、四氮烯、二硝基重氮酚、2,4,6一三硝基甲苯(TNT)、2,4,6一三硝基甲硝胺(特屈尔)、黑索金、奥克托金等各种火炸药,在受热摩擦、撞击、冲击波、电火花、激光甚至可见光的作用下,能发生爆炸,具有极强的破坏力。

   2)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进行氧化反应导致自燃、爆炸的物质

    硝化棉、赛珞珞、黄磷、三乙基铅、某些氮化物、甲胺、丙烯腈等物品和许多有机过氧化物,对热、振动、摩擦极为敏感,是极易分解、燃烧、爆炸的物质。

   3) 常温下能与水或水蒸气反应产生可燃气引起燃烧爆炸的物质

    如金属钾、钠、碳化钙、一氯二乙基铝、三氯化磷、五氧化二磷、三氯氢硅等。

   4) 极易引起可燃物燃烧爆炸的强氧化剂

    如氯酸钠、氯酸钾、双氧水、过氧化钠、过氧化钾、次氯酸钙、高锰酸钾、重铬酸钠、发烟硫酸、发烟硝酸、纯氧气等。

   5) 受到摩擦、撞击或与氧化剂接触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如硫磺、樟脑、松香、精萘等。

   (2) 气相爆炸物质

   气相爆炸物质分I类(矿井甲烷)Ⅱ类(爆炸性气体、蒸气)、Ⅲ类(爆炸性粉尘、纤维)等三类。

   1)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常见的爆炸性气体和液体蒸汽的闪点、燃点、爆炸极限、密度等特性参数请见附录4-7。

   (a) 闪点

   闪点是指当接近火源时,液体表面挥发的蒸气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能发生闪燃现象的最低温度;闪点越低,火险越大,是描述液体燃烧特性的重要参数。国家标准规定依据可燃液体闪点的高低将其分为三级:

    一级易燃液体 闪点<-18℃;

    二级易燃液体 -18℃<闪点<23℃

    三级易燃液体 23℃<闪点<61℃。

   (b) 燃点

    又称引燃温度,是可燃物质在空气中能持续燃烧的最低温度。

   (c) 爆炸极限

    可燃气体、蒸气、粉尘、纤维与空气组成混合物遇火源能发生爆炸时,可燃物的浓度范围(可燃气体、蒸气的浓度按体积比计算,可燃固体按单位体积中的重量比计算)。爆炸极限范围越宽、爆炸下限越低,越容易发生爆炸。

   (d) 密度

    可燃气体、蒸气密度越大,越易积聚在地面并沿地面传播,越易引发火灾、爆炸。

   2) 爆炸性粉尘

   固体可燃物及某些常态下不燃烧的金属、矿物等物质的粉尘,具有极高的比表面积和异常的化学活性;表现为燃点降低,与空气混合、达到一定浓度,遇到火源就会发生爆炸。其粉尘的平均粒径越小,越易燃烧、爆炸。

   易燃易爆粉尘和可燃纤维的特征参数请见附录4-8。

   (二) 腐蚀和腐蚀性物质

   物质表面与周围介质发生化学反应或电化反应而受到破坏的现象称腐蚀。

   (1) 电化学腐蚀

   锅炉壁和管道受水的腐蚀、金属设备在大气中的腐蚀、地下管道在土中的腐蚀、有机物质加工设备的腐蚀等大部分属于电化学腐蚀;电化学腐蚀与金属、周围介质的电化学性能和温度、湿度等因素有密切关系。分析时,对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设备、管道内部不易察觉到电化学腐蚀要给予注意,一旦发生破坏,将会导致后果严重的事故发生。

   (2) 化学腐蚀

    由于腐蚀性物质造成的化学腐蚀在工业中是普遍存在的。腐蚀性物质作用于皮肤、眼睛、肺部、食道,会引起表皮组织、粘膜的灼伤、炎症,甚至死亡;作用于建(构)筑物、设备、管道、容器等表面,会造成损害和破坏。

   (3) 腐蚀性物质的分类

   将重要的腐蚀性物质按化学组成予以分类:

   1) 无机酸性腐蚀物质

   主要是一些具有氧化性的强酸,如硝酸、硫酸、氯磺酸、盐酸、磷酸等,还有遇水生产强酸的物质,如二氧化硫、三氧化硫、五氧化二磷等。

   2) 有机酸性腐蚀物质

   一级有机酸性腐蚀物质,如甲酸HCOOH、溴乙酰CH<sub>3</sub>COBr等;

   二级有机酸性腐蚀物质,如乙酸CH<sub>3</sub>COOH、氯乙酸CH<sub>2</sub>ClCOOH等。

   3) 无机碱性腐蚀物质

    主要为强碱,如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硫化钠、硫化钙、氧化钙等。

   4) 有机碱性腐蚀物质

    主要为有机碱金属化合物和胺类,如丙醇钠CH<sub>3</sub>CH<sub>2</sub>CH<sub>2</sub>ONa、二乙醇胺HN(CH<sub>2</sub>CH<sub>2</sub>OH)<sub>2</sub>TFFU。

   5) 其他无机及有机腐蚀性质

    无机物如次氯酸钙Ca(ClO)<sub>2</sub>、次氯酸钠NaClO、三氯化锑SbCl<sub>3</sub>等;有机物如苯酚C<sub>6</sub>H<sub>5</sub>OH、甲醛HCHO等。

   (三) 生产性毒物

   毒物是指以较小剂量作用于生物体,能使生理功能或机体正常结构发生暂时性或永久性的病理改变、甚至死亡的物质。职业安全卫生中的毒物是指生产性毒物(又称职业性接触毒物),是指职工在生产过程中接触以固体、液体、气体、蒸气、烟尘等形式存在的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间体、反应副产品和杂质,并在操作时可经皮肤、呼吸道、消化道等进入人体,对健康产生损害、造成慢性中毒、急性中毒或死亡的物质。毒物对人体的危害程度与毒物的毒性、接触毒物的时间和剂量、人体健康状况及体质差异有关。

   (1)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

   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危害程度是以急性毒性、急性中毒发病情况、慢性中毒患病情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和最高容许浓度等六项指标为基础,综合分析、全面权衡,以多数指标的归属定出危害程度的级别,但对某些特殊毒物,可按其急性、慢性或致癌性等突出危害程度定出级别。在GB5044-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将毒物危害程度分为:Ⅰ级(极度危害)、Ⅱ级(高度危害)Ⅲ级(中度危害)Ⅳ级(轻度危害)。

   列入国家标准中的常见毒物有56种,其中Ⅰ级13种、Ⅱ级26种、Ⅲ级12种、Ⅳ级5种,这些毒性物质及行业举例请见国标原文。

   (2) 毒物危害因素分析

   生产性毒物的种类繁多,毒物的危害程度中毒的机理也不相同,分析毒物危害因素时应注意:

   1) 分析工艺过程,查明生产、处理、储存过程中存在的毒物名称和毒物危害程度等级;

   2) 用已经投产的同类生产厂、作业岗位的检测数据作为参考、类比;

   3) 分析毒物传播的途径、产生危害的原因。按空气中毒物最高容许浓度、毒物危害程度和作业时间,确定毒物的种类、分布、危害方式、危害范围和主要毒物危害。

   车间空气中毒物的最高容许浓度请见附录4-6。该附录中未列出的毒物在作业场所空气中最高容许浓度,可参考美国政府工业卫生学家会议(ACGIH)1997~1998年生产环境化学物质阈限值。

   (四) 生产性粉尘

   生产过程中,有尘作业工人长时间吸入粉尘,能引起肺部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病变、硬化,丧失正常的呼吸功能,导致尘肺病。尘肺病是无法痊愈的职业病,治疗只能减少并发症、延缓病情发展,不能使肺组织的病变消失。此外,部分粉尘还可引发其他疾病,如造成刺激性疾病(沥青烟尘、石灰、皮毛、烟草等粉尘使皮肤、眼睛发生溃疡性皮炎、结膜炎等),急性中毒(如铅尘、锰尘等),致癌率增高(如石棉尘、砷尘及放射性物质粉尘等)。

   生产性粉尘危害主要产生在开采、破碎、粉碎、筛分、包装、配料、混合搅拌、散粉装卸及输送等过程和清扫、检修作业等作业场所。

   (1) 尘肺的分类

   按尘肺的发病原因,通常可分为以下五类:

   1) 矽肺

   由于吸入含有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而引起的尘肺。矽肺其特点是发病率高、发病周期短、病变过程快,是危害面最广、危害性最大的一种尘肺病。

   2) 硅酸盐尘肺

   由于吸入含有硅酸盐粉尘而引起的尘肺。如石棉肺、滑石尘肺、云母尘肺、水泥尘肺均属于硅酸盐尘肺。

   3) 炭素尘肺

    由于吸入含有炭素粉尘而引起的尘肺。如煤尘肺、炭黑尘肺、石墨尘肺均属于炭素尘肺。

   4) 金属尘肺

    由于吸入含有金属性粉尘而引起的尘肺。如铝尘肺、电焊工尘肺等。

   5) 混合性尘肺

   由于同时吸入含有游离二氧化硅粉尘和其他粉尘而引起的尘肺。如煤矿工人所患的煤工尘肺(煤矽肺)和铸造工人所患的铸工尘肺多属于混合性尘肺。

   目前,我国把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炭黑尘肺、滑石尘肺、石棉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这12种尘肺病例为法定职业病。

   (2) 影响粉尘的致病因素

   粉尘的致病因素主要有粉尘的沉积量、粉尘的致病性、吸入量。

   1) 粉尘在肺泡内的沉积量是发生尘肺病的首要条件,沉积量和下列因素有关。

   粉尘粒径:人体呼吸器官对粉尘的进入有防御机能,进入的粉尘大部分被阻留在鼻腔中或粘附在各级支气管的粘膜上,随呼吸或痰液排出体外,仅有一小部分粒径较小的尘粒才可能进入肺泡而沉积。粒径大于15微米很难进入肺泡,进入肺泡的粉尘粒径在10微米以下,阻留在肺泡内的粉尘95%以上的粒径都小于5微米。

   表面活动:粒径越小、破碎生成的粉尘越新、表面活性越大,导致肺组织纤维化的作用越强。

   荷电性:空气中悬浮粉尘大部分带电,温度升高荷电增加,湿度增加荷电减少;荷电多的尘粒易被阻留在肺内,并能影响细胞的吞噬速度。

   2) 粉尘的致病性(毒物粉尘除外)

    粉尘中的游离二氧化硅(不与其他元素氧化物结合在一起的二氧化硅)含量越高,发病时间越短,病变发展速度越快,危害性越大;接触含游离二氧化硅70%以上粉尘的发病时间远低于接触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下的粉尘;石棉、铅、铬、镍、滑石、联苯胺粉尘,焦炉烟尘及放射性矿尘等是致癌粉尘,金属致癌粉尘除与剂量有关外,且与吸烟有关;如接触铬尘的工人,肺癌死亡率吸烟的约为不吸烟的6倍;有机粉尘均可引起变态反应性肺泡炎;难溶性粉尘都能引起气管炎和肺部组织纤维化(尘肺);

   3) 粉尘的吸入量

    作业场所空气中的粉尘浓度越高、有尘作业的劳动强度越大、接触粉尘的时间越长、粉尘吸入量就越多,越容易得尘肺。

   (3) 生产性粉尘危害因素辨识

   1) 根据工艺、工艺设备、物料、操作条件分析可能产生的粉尘种类和部位;

   2) 用已经投产的同类生产厂、作业岗位的检测数据或模拟实验测试数据作为参考、类比;

   3) 分析粉尘产生的原因、粉尘扩散传播的途径,依空气中粉尘最高容许浓度、作业时间、粉尘的特性,确定粉尘的种类、分布、危害方式、危害范围和主要粉尘危害。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的最高容许浓度可见附录4-6。

   (五) 噪声

   噪声能引起听觉功能敏感度下降甚至造成声聋,或引起神经衰弱、心血管疾病及消化系统等疾病的高发。噪声干扰影响信息交流,听不清谈话或信号,促使误操作发生率上升。

   噪声可分为:机械噪声(由固体振动、金属摩擦、构件碰撞、不平衡旋转零件撞击等产生。如冲击力作功机械等)、空气动力性噪声(又称气流噪声,是因气体流动时的压力、速度波动产生的。如喷气式飞机、风机叶片旋转、管道噪声等)、电磁噪声(因电磁作用引起振动产生。如变压器、励磁机噪声等)。

   国家标准GBJ87-85《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对各类作业场所的噪声限制值及接触噪声时间作了规定。部颁标准LD80-95《噪声作业分级》依据作业环境的等效连续A声级、接触噪声时间将噪声作业的危害程度分为四个级别。分析噪声危害因素时,先列出生产中产生较高噪声的设备,参照同类作业场所测定的数据,确定噪声危害产生的原因、设备、影响范围。

   (六) 振动

   振动危害可分为全身振动和局部振动。全身振动时可导致工效降低、辨别能力和短时间记忆力减低、视力恶化和视野改变,对血压升高、脊椎病变、发性生殖功能有一定影响;致害的程度与接振强度、频率和暴露时间密切相关。由于全身振动的卫生标准尚未制定,目前可参照国际标准化组织ISO2631标准。该标准制定了垂直向、水平向和全身振动加速度(级)的三个界限值,即人体承受极限、疲劳-减效界限和低水平舒适界限,应用时可参看该标准的有关图表。局部振动可导致外周循环机能障碍,表现为振动性白指;还能引起中枢神经、外周神经、植物神经功能紊乱。

   分析振动危害因素时,先找出产生振动的设备,参照同类作业场所测定数据或模拟实验测试数据,依据有关标准,确定振动性质、影响范围和主要振动危害。国家标准GB10434-89《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规定“使用振动工具或工件的作业,工具手柄或工件的四小时等能量频率计权振动加速不得超过5米/秒<sup>2</sup>,超过规定时按标附表规定缩短接振时间。

   (七) 辐射(电离、非电离辐射)

   人体处于交变电磁场中或受到微波、紫外线、α、β、γ、X射线的照射,达到一定剂量就会产生辐射危害。根据辐射能量不同及对原子或分子的作用情况(电离与否)分为电离辐射(能使分子或原子发生电离的辐射,如α粒子、β粒子、γ射线、X射线和中子)和非电离辐射(不能使分子或原子发生电离的辐射,如射频电磁波(含微波)、紫外线、红外线和可见光(含激光)等两大类。

   辐射主要用于加工(金属热处理、高频介质加热、工件加工等)化学反应工艺(辐射聚合、辐射交联、辐射接枝等)、测量与控制(无线电探测、无损探伤、同位素示踪等)、制作产品(永久性发光材料等)、医疗(诊断、冶疗等)和科研。

   (1) 辐射的致害作用

   1) 射频辐射

   交变电磁场以一定速度在空间传播的过程就是电磁辐射,频率介于100kHz与300kMHz、相应波长为3000m至1mm的电磁波称作射频电磁波。此种辐射危害表现为两个方面,一为致热效应,使人机体内的电介质分子极化、随射频电磁场的交替变化、振荡发热,体温明显上升;二是非致热效应,能引起中枢神经和植物神经的机能障碍。表现为神经衰弱、心电图及脑电图异常、头痛、头晕、兴奋、失眠、嗜睡、心悸、记忆力减退等;超高频可使胃的机能紊乱。

   微波(频率300MHz至300kMHz、对应波长1m至1mm的电磁波,主要应用在雷达、通信、电视、不良导体加热、医疗、核物理、科研等方面)还能造成视觉及嗅觉机能低下,长时间、高强度辐射可引起眼球晶体混浊、白内障,对生殖机能、内分泌机能、免疫功能等都产生一定影响。

   作业场所的射频辐射强度随着离辐射源的距离增大而迅速递减,其中微波有很强的方向性。

   2) 紫外线

    生产中冶炼炉、电焊、气焊、探照灯、水银灯等物体达到1200℃以上时,辐射光谱中可出现紫外线;短波紫外线可使眼睛和皮肤受到伤害,引起结膜炎和角膜溃疡(即电光性眼炎)、白内障、皮肤红斑反应,长期接触可引起皮肤癌;与沥青等某些化学物质同时作用于皮肤,可导致严重的光感性皮炎。

   3) 红外线

    生产环境中所有炽热物体及强光源都辐射红外线;大量吸收红外线可致热损伤,破坏角膜表皮细胞、产生红外线白内障、视网膜脉络膜灼伤。

   4) 激光

    主要应用于加工、医疗、通信、测量、科研等方面;由于激光的热效应、光化效应、压强效应和电磁效应可引起角膜损伤、视网膜灼伤、虹膜炎和白内障,大功率的激光可灼伤皮肤或经皮肤使深部器官损伤

   5) 电离辐射

   电离辐射对人的效应分为随机效应和非随机效应。随机效应包括致癌效应和遗传效应,是对人的远期效应。这种损害是没有阈值的,其发生概率随剂量的增加而增加,但其严重程度与剂量无关。致癌效应是对人最主要的远期效应。由辐射诱发的癌症有白血病、肺癌、甲状腺癌、乳腺癌、胃癌、皮肤癌、骨癌和恶性淋巴瘤等,遗传效应是另一种随机效应。主要是诱发后代的畸形、智力障碍、恶性肿瘤和白血病。非随机效应是指当受照射的剂量超过一定水平(阈值)时,其损害发生概率急剧增至100%;受照射的剂量超过阈值时,损害的严重程度随剂量的增加而增加。能造成三种类型的放射伤害:第一种为中枢神经和大脑系统伤害(主要表现为虚弱、倦怠、嗜睡、震颤、痉挛,甚至可在数天内死亡)、第二种是胃肠性伤害(主要表现为恶心、呕吐、腹泻、虚弱和虚脱,症状消失后可以出现急性昏迷,通常两周内死亡)、第三种是造血系统伤害(主要表现为恶心、呕吐、腹泻,但很快好转,约2—3周无病症之后,出现脱发,经常性流鼻血,再出现腹泻,造成极度憔悴,通常在2—6周后死亡)。

   电离辐射在较高剂量作用下能造成出血、贫血和白血球减少、胃肠道溃疡、皮肤坏死或溃疡。在容许剂量下长期或反复照射时,能使人体细胞改变机能,白血球过多,眼球晶体混浊,皮肤干燥、脱发,内分泌失调等。

   应当指出,不同的人和不同的器官对电离辐射作用存在差异。100伦琴以上的照射表现得更明显,有人发生轻度放射病时,有人尚无反应,有的则构成中度损伤。有的器官如眼睛、肝、脾、淋巴细胞、骨髓等,在皮肤尚无伤害情况下,也可使它们造成严重伤害。

   (2) 卫生标准

    国家标准GB8702-88《电磁辐射防护规定》依据频率范围对电场强度、磁场强度、功率密度的限值做了规定;GB10436-89《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和GB104737-89《作业场所超高频辐射卫生标准》依据脉冲波或连续波、暴露时间对微波、超高频的日剂量限值和功率密度做了规定;GB10435-89《作业场所激光辐射卫生标准》依据波长将激光(红外线、可见光、紫外线、激光)对眼睛、皮肤的照射时间和最大容许照射量做了规定;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对电离辐射个人剂量限值做了规定。

   (3) 辐射有害因素分析

   一切能产生电磁辐射(含激光、红外线、紫外线)、放射线的物质或装置都是辐射危害因素的根源。当屏蔽、控制装置故障(或缺少)时,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使人体受到非正常、超限值照射,是各类辐射发生危害后果的条件。

   分析辐射危害因素时,应先找出生产中产生辐射的设备和物质,参照同类作业场所测定数据,分析辐射的特性、传播途径、危害区域范围、有无误入危害区的可有性,从而确定需要控制的主要辐射危害。

   (八) 高温、低温

   分析高温、低温危害因素时,一般参照类比作业场所的测试数据,进行类比分析。

   (1) 高温危害

   高温作业人员受环境热负荷的影响,作业能力随温度的升高而明显下降。研究资料表明,环境温度达到以28℃时,人的反应速度、运算能力、感觉敏感性及感觉运动协调功能都明显下降。35℃时仅为一般情况下的70%左右;极重体力劳动作业能力,30℃时只有一般情况下的50%-70%,35℃时则仅有30%左右。高温使劳动效率降低,增加操作失误率。高温环境还会引起中暑(热射病、日射病、热痉挛、热衰竭),长期高温作业(数年)可出现高血压、心肌受损和消化功能障碍病症。

   高温危害程度与气温、气湿、气流、辐射热和个体热耐受性有关。国家标准GB4200-84《高温作业分级》依据生产性热源、工作地点气温和劳动时间率将高温作业危害程度分为四个级别。GB935-89《高温作业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限值》是依据工作地点温度和湿度、劳动强度制定的(不适用于辐射强度超过12.56J/cm<sup>2</sup>·min或3卡/cm<sup>2</sup>的高温强辐射热和露天作业)。

   (2) 低温危害

   低温作业人员受环境低温影响,操作功能随温度的下降而明显下降。如手皮肤温度降到15.5℃时操作功能开始受影响,降到10℃-12℃时触觉明显减弱,降到4℃—5℃时几乎完全失去触觉的鉴别能力和知觉;手部温度降到8℃,即使(涉及触觉敏感性的)粗糙作业也会感到困难;冷暴露,即使未致体温过低,对脑功能也有一定影响,使注意力不集中、反应时间延长、作业失误率增多,甚至产生幻觉,对心血管系统、呼吸系统也有一定影响。

   低温环境会引起冻伤、体温降低,甚至造成死亡。低温的危害程度与环境温度、活动强度、健康状况、饮食和防寒装备有关。国家标准GB/T14440-93《低温作业分级》依据温度范围、作业时间率将5℃以下的低温作业的危害程度分为四个级别。

   (九) 采光、照明

    作业场所采光、照明不良,易造成标识不清、人员的跌、绊和误操作率增加的现象,因而在危害辨识时应对作业环境的采光、照明是否满足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的采光、照明卫生标准要求作出分析。

   四、 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的辨识

   (一) 重大危险、危害因素

   重大危险、危害因素是指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危险、危害因素。重大事故具有伤亡人数众多、经济损失严重、社会影响大的特征,我国一些行业(如化工、石油化工、铁路、航空等)都规定了各自行业确定、划分重大事故的标准,把预防重大事故作业其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重点。

   重大事故隐患在不同的行业或部门、不同时期各有其特点的含义和范围,人们通过发现、整改这些隐患,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实际上它也是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的一部分。

   随着化学工业、石油化学工业的发展,大量易燃、易爆、有害有毒物质相继问世;它们作为工业生产的原料或产品,在生产、加工处理、储存、运输过程中,一旦发生事故,其后果非常严重。

   目前,国际上已习惯将重大事故特指为重大火灾、爆炸、毒物泄漏事故。1993年国际劳工组织(ILO)通过的《预防重大事故公约》中定义重大事故主为“在重大危险设施内的一项生产活动中突然发生的、涉及一种或多种危险物质的严重泄漏、火灾、爆炸等导致职工,公众或环境急性或慢性严重危害的意外事故”,并把重大事故或分为两大类:

   (1) 由易燃易爆物质引起的事故

   1) 产生强烈辐射和浓烟的重大火灾;

   2) 威胁到危险物质,可能使其发生火灾,爆炸或毒物泄漏的火灾;

   3) 产生冲击波、飞散碎片和强烈辐射的爆炸。

   (2) 由有毒物质引起的事故

   1) 有毒物质缓慢或间歇性的泄漏;

   2) 由于火灾或容器损坏引起的毒物逸散;

   3) 设备损坏造成毒物在短时间内急剧地泄漏;

   4) 大型储存容器破坏、化学反应失控、安全装置失效等引起的有毒物大量泄漏。

    由上述重大事故分类可以看出,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最根本的危险、危害因素是存在导致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发生的危险、有害物质。

   (二) 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的辨识

   从是否存在一旦发生泄漏、可能导致火灾、爆炸、中毒等重大危险、有害物质出发,进行分析。目前,国际上是根据危险、有害物质的种类及其限量出发来确定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的;在欧共体的塞维索指令中列出了180种危险、有害物质有其限量,国际劳工组织建议按表(4-1)所示的重点危险、有害物质及其限量作为判定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的依据。

   见表

   表4-1 国际劳工组织建议用以鉴别重大危险装置的重点物质

    实际应用时,往往把生产、加工处理、储存这些物质的装置视为重大危险因素,称之为重危险装置。按国际劳工组织的规定,属于同一工厂、相距500米以内的全部装置中的危险、有害物质量超过表中规定的限量值,则这些装置为重大危险装置。

   五、 危害辨识注意事项

   危害辨识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危险、危害因素的分布

   为了有序、方便地进行分析,防止遗漏,宜按厂址、平面布局、建(构)筑物、物质、生产工艺及设备,辅助生产设施(包括公用工程)、作业环境危险几部分,分别分析其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列表登记、综合归纳,得出系统中存在哪些种类危险、危害因素及其分布状况的综合资料。

   (2) 伤害(危害)方式和途径

   1) 伤害(危害)方式

   指对人体造成伤害、对人身健康造成损坏的方式。例如,机械伤害的挤压、咬合、碰撞、剪切等,中毒的靶器官、生理功能异常、生理结构损伤形式(如粘膜糜烂、植物神经紊乱、窒息等)粉尘在肺泡内阻留、肺组织纤维化、肺组织癌变等。

   2) 伤害(危害)途径和范围

    大部危险、危害因素是通过与人体直接接触造成伤害,爆炸是通过冲击波、火焰、飞溅物体在一定空间范围内造成伤害,毒物是通过直接接触(呼吸道、食道、皮肤粘膜等)或一定区域内通过呼吸带的空气作用于人体,噪声是通过一定距离的空气损伤听觉的。

   (3) 主要危险、危害因素

    对导致事故发生条件的直接原因、诱导原因进行重点分析,从而为确定评价目标、评价重点、划分评价单元、选择评价方法和采取控制措施计划提供基础。

   (4) 重大危险、危害因素

   分析时要防止遗漏,特别是对可导致重大事故的危险、危害因素要给予特别的关注,不得忽略。不仅要分析正常生产运转、操作时的危险、危害因素,更重要的是要分析设备、装置破坏及操作失误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危险、危害因素。

   见表

   附录4—6 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

   (引自《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

   注:①表中最高容许浓度是工人工作地点空气中有害物质所不应超过的数值。工作地点系指工人为观察和管理生产过程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点,如生产操作在车间内许多不同地点进行,则整个车间均算为工作地点。

   ②有(皮)标记者为除经呼吸道吸收外,尚易经皮肤吸收的有毒物质。

   ③工人在车间内停留的时间短暂,经采取措施仍不能达到上表规定的浓度时,可与省、市、自治区卫生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一氧化碳的最高容许浓度在作业时间短暂时可以放宽:作业时1小时以内,一氧化碳浓度可达到50mg/m <sup>3</sup>;半小时以内可达到100mg/m<sup>3</sup>;15—20min可达到200mg/m<sup>3</sup>。在上述条件下反复作业时,两次作业之间须间隔2h以上,

   **含有8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的生产性粉尘,宜不超过1mg/m<sup>3</sup>。

   ***其他粉尘系统指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在10%以下,不含有毒物质的矿物性和动植物性粉尘。

   ④本表所列各项有毒物质的检测方法,应按现行《车间空气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见表

   表 1983年——1989年颁发的新增或修改部分

   见表

   表 1996年颁发的新增或修改部分

   见表

   附录4—7 爆炸性气体、蒸气特性表

   (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

   见表

   附录4—8 易燃易爆粉尘和可燃纤维特性表

   (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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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好东西,让我学到了很多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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