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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模版(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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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7 15:12:5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模版(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检查表)



  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检查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令第75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年2月22日)、劳动部劳部发[1995]30号《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天津市人大常委津政发[1987]15号《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津政办发[1996]65号转发市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劳动安全教育管理规定》(1995年11月8日颁布)等法规、标准编制安全检查表,检查项目内容及检查结果,见表5.9.3-1。

表5.9.3-1  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依据法规
检查结果
备注

1
企业安全生产组织形式与管理机构
  
  
  

1.1
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安全生产法

第五条

安详3.2.1

公司安全责任制明确规定公司最高负责人对安全负全责。

1.2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
《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
公司最高负责人、主管副职未经市安管局培训,现正办理。

1.3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责任:

1、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法

第十七条

安全责任制明确规定最高负责人的责任。

1.4
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

第十九条

工安环保卫生部现有28人,其中专职安全人员7人,各部门还设有安全协调员。

1.5
企业设置的职能部门,均应按《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市责任制办法18-24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厂处长、经理、各课负责人均已制定各职能部门的安全职责。

1.6
企业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由劳动行政部门发给任职资格证)。
《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
正在联系参加培训获取资格证书。

2
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2.1
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关于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第四条

建有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规程。

2.2
安全第一责任者应每月主持安全分析会或安委会,听取汇报、分析问题、及时消除隐患。
安评

3.2.1.6

建有会议制度。

2.3
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按要求落实。
安评

3.2.3

有制度要求,务必落实。

2.4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保护教育制度,教育劳动者遵守劳动保护规章制度。  
《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

第十条

安全教育制度基本落实、教育培训率100%。

2.5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检查制度开展普遍检查和专业检查、对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和部位应当设有专人检查和监控。对查出的隐患应当逐项登记,制定改进措施,及时整改,对暂时不能消除的,应当采取可靠的临时性安全措施。
《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建有巡检稽核制度、自动检查制度、自检程序等安全检查制度和安全检查程序。

2.6
企业应执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并按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制定相应制度。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建有事故通报及调查制度。

2.7
企业应执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并按规定要求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及整改制度。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建有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
安全教育培训考核
  
  
  

3.1
企业应建立劳动保护教育制度,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建立健全并教育职工遵守劳动保护的各项规章制度。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第二条

《天津市劳保条例》

第十条

按安全教育制度进行安全教育。

3.2
企业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厂、车间班组三级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天津市劳保条例》第五、第九条

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落实到位。

3.3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过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方可上岗工作。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三条

持证上岗,尚应加强对委外协作单位特种作业的监管,并杜绝无证上岗的现象。

3.4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条例》

第五条

  

3.5
特种设备的管理人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
《条例》

第39条

有的资格证过期,应抓紧联系参加复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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