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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装站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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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7 16:46:3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充装站安全管理制度
一、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充装站安全生产责任,规范装卸行为,提高充装站安全管理水平,爆炸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运行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 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有限公司
三、充装站基本条件
第三条、应取得所在地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且在注册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应取得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的消防、防爆、防雷电等相关验收和环境评价。
第五条、应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有关危化品的生产(充装)经营安全许可。
第六条、应具有与充装工作相适应的人员、设备、设施、场地等资源条件。
第八条、应建立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以及规章制度,并保证其正常运转。
四、管理体系建立与运转
第七条、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管理手册》,并应包含以下内容:
1、
安全管理制度;

2、
安全责任制度;

3、
充装过程关键点控制制度;

4、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5、
事故应急预案和定期演练制度;

6、
设备管理制度;

7、
人员培训制度;

8、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记录,其中包括:罐车使用证及其ⅠC卡的查验记录罐车充装前和充装后的检查记录,充装质量复检记录,超装卸车处理记录,安全检查记录,设备运行记录,安全教育记录,信息反馈记录,人员培训记录,设备、仪表的运行、巡查、检修记录等。
第八条、进入站区的充装人员,必须穿戴防静电工作服,罐车必须经充装前安检合格具备充装条件,配置好防火帽等方可进入充装站区;
第九条、制定应急预案,配备抢险、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防护用品,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并认真记录和讲评。
第十条、压力容器管理及操作人员、充装管理及操作人员应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证书)上岗,每班持证充装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五、设备管理

第十一条、充装站的设置应符合建筑、安全、环保等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十二条、应具有专用的罐车充装场地,充装场地应满足罐车回转半径和停靠位置的要求且场地地面强度,水平度符合充装要求。

第十三条、应具有相应的储存设备和专用的装卸车设备,充装设备应安装防止设备、管道静电积聚的设施(主要包括接地线、接地链、接地栓、接地网、静电跨线并附静电接地报警器等),并在检测合格有效期内。
第十四条、可燃、有毒气体充装站的检测仪器、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应灵敏可靠、并在检测合格有效期内。
第十五条、建立仪器、仪表、设备台帐并按规定校验,仪器、仪表、设备建档率达100%,所有计量仪器设备应满足有关计量要求。
第十六条、压力管道应100%进行在线检验,充装用装卸软管必须每半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并有试验结果记录和试验人员签字,压力了容器等其他特种设备应达到100%办理使用登记,领取使用证,进行定期检验,充装站使用的安全附件应按规定周期进行校验。
第十七条、充装站应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使用登记证及ⅠC卡,并经定期检验合格。
第十八条、液化气充装站应具备充装质量计量器具和防超装、超限措施,并满足以下要求;
1、配备充装质量记录控制装置,实现现场和远程两项控制、监视功能。
2、设置防超装(超压)、超限装置和超装报警装置。
3、配备电子衡器,以对完成充装的罐车进行充装量的检和计量。
第十九条、罐车充装应当具备紧急切断功能和充装系统紧急停车功能,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停止充装和系统紧急停车,紧急切断应能在充装操作点5米以内或在控制室内启动,液化气罐车充装台液相管道上应装设紧急切断阀。
第二十条、充装站应具有对超装罐车进行卸车的设施。
第二十一条、充装站应配备对泄漏的有毒气体进行处理的装置,应配备水喷淋装置。
第二十二条、低温液体充装站应配备对充装设备和罐车上阀门、仪表、管道连接头等处冻结时的解冻设施,严禁用敲打和明火加热方式解冻。
第二十三条、低温液体充装站应为操作人员配备防止低温灼伤的防护用品。
六、充装过程安全要求
第二十四条、充装前应进行安检,严格查验运输许可证、罐车使用证及ⅠC卡、罐体检验合格证、驾驶员证、押运员证、检查罐车警示灯具、标志、罐体告示牌、颜色、环表色带和罐体外观损伤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采取防止罐车充装过程中车辆发生滑动的有效措施。
第二十六条、可燃气体罐车的静电接地设施应与装卸台地线网接牢。
可燃气体充装站内操作人员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明火和防止静电危害。
第二十七条、充装过程实行微机管理,配置读卡器,使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和《移动式压力容器ⅠC卡管理系统》,对充装罐车进行读、写记录。
第二十八条、对发生超装或充装过程中罐车泄漏等异常情况,必须能及时进行卸车。
第二十九条、遇到雷雨天气、附件有明火、管道设备出现异常工况等危险情况,应立即停止装卸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条、充装完的罐车,应检查罐体各密封面、阀门、接管等有无泄漏、跑冷、结霜。
第三十一条、严禁罐车超装、超压出站,罐车出站前必须对其充装量进行复核,合格后方可出站。
第三十二条、充装危险化学品的罐车出站前,应向驾驶员说明所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生产企业的联系方式等,并出具危险化学品信息联络卡。
第三十三条、严禁充装证明资料不齐全、检查检验不合格、罐体内残留介质不祥和存在其他可疑情况的罐车,严禁进行罐车之间的装卸工作。
七、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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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8 08:51:0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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