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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山子石化“2003.4.20”火车颠覆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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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5 12:19:3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一、事故经过2003年4月20日1时28分,独山子石化分公司铁管处司机秦至力,副司机李根民驾驶东风4型3677号机车,牵引3401次列车到达南站4道,然后由4道折返3道进行连挂作业。1时43分,机车与停留车列连挂组成3402次列车(前2辆为空罐车、后36辆为柴油重车)。之后进行检车和甩车作业。1时56分,3402次列车(甩车后前2辆为空罐车、后35辆为柴油重车)开往北站。当列车驶出南站500米左右下坡道处司机对列车实施第一次制动,列车没有减速。司机马上对列车实施紧急制动,发现制动失效,随即向北站及交接站呼叫报告。2时03分列车冲过北站,交接站在接到列车放飏信息后,果断启用安全线等应急措施。2时16分,3402次列车冲出交接站安全线土挡脱轨颠覆,油品泄漏引发火灾。导致1人(企外)死亡、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344.89万元。
二、事故原因:(一)直接原因:
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3402次列车前部(机次2位车辆,车号G60 0963557)前端折角塞门被关闭,造成后部车辆不制动,导致列车制动失效放飏,冲出安全线土挡,脱轨颠覆并引起火灾。
(二)间接原因:
(1)南站当班值班员在编制列车编组计划时,违反相关的牵引车辆定数管理规定的限载2500吨编组2536吨,致使在发车前需要减机车牵引重量。在减机车牵引重量时,再次违反该规定,下达甩第1辆空车指令(甩空车后机车牵引重量为2515吨,仍超重),给关闭第2辆车前端折角塞门埋下了隐患。
(2)南站列检员违反铁管处《车站工作细则》第34条第2款关于试风不少于3次的规定,在试风2次后就发出试风完毕信号,没有进行第3次试风,失去了发现折角塞门关闭的机会。
(3)南站列检员、司机违反铁道部《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198条简略试验第5项“在列车制动软管有分离情况时,应进行列车制动机简略试验”的规定。在甩尾车作业后,没有进行列车制动机简略试验,失去了最后发现折角塞门关闭的机会。
(4)司机违反铁道部《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268条“货物列车在站停车时,司机必须是列车发车前保持制动状态。发车前,司机鸣示缓解信号,进行缓解,确认发车条件具备后,方可起动列车”的规定。
(5)南站管理不严,发生编组、调车、试风、记录等方面的违规现象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管理原因。
(6)铁管处规章制度不完善,教育培训不到位,日常管理不严格。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又一管理原因。
三、责任者处理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安监字[2003]191号“关于对中国石油独山子石化分公司‘4·20’火车颠覆重大事故的处理决定”以及股份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对事故处理批复的意见,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对“4.20” 火车颠覆重大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做如下处理: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铁管处的经济处罚
根据独山子石化公司《事故管理规定》4.4.5条中的经济处罚规定,对发生上报股份公司重大事故的责任单位铁管处,给予10万元的经济处罚。
(二)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贺怀杰,独山子石化分公司铁管处南站当班值班员。在编组列车时,违反规定超轴编组;违反操作程序,被其关闭的机次2位前端塞门没有恢复到开通位置,导致列车制动系统失效,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根据《刑法》第132条之规定,已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
政处分人员

1、秦自立,独山子石化分公司铁管处机务段3402次机车司机。违反铁道部《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198条规定,对机车仅试风二次,且在车尾甩车后未进行列车制动机简略试验。违反第268条规定,在机车启动前,未将机车保持制动状态。违反操作规定,减化操作程序。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2、杨云明,独山子石化分公司铁管处南站当班列检员。未严格执行《车站工作细则》第34条第2款:试风不少于3次的规定,仅发出两次试风信号。违反《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198条的规定,在甩车后未向司机发出信号要求试风,属于违章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给予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二年的处分。
3、张志斌,独山子石化分公司铁管处南站副站长兼安全员。在工作中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安全检查不到位,对司值班员、列检人员违规行为监督管理不力,对安全制度落实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4、胡惠,铁管处南站当班列检员。未严格执行《车站工作细则》第34条第2款:试风不少于3次的规定,仅发出两次试风信号。违反《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198条的规定,在甩车后未提出试风要求,属于违章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徐贤胜,铁管处南站支部书记。同站长共同负责管理工作,在工作中没有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司机、值班员、列检人员违规行为监督管理不力,致使本单位员工安全意识较差,执行规章制度不严格,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石寒冰,铁管处南站站长,当天值班干部。违反铁管处《干部值班管理规定》,未能及时监督检查在岗人员工作情况。对司机、值班员、列检人员的违规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7、冯亚军,铁管处安监机动室主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对司机、值班员、列检人员违规行为监督管理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督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8、施兰江,铁管处生产调度室主任。对车辆超轴现象监督、考核、管理不到位;对列车作业计划变更程序管理欠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9、甄作彪,铁管处副处长。作为主管运输生产、安全生产的领导,对安全工作缺乏有效的监督检查。对安全工作落实不到位,员工安全意识不强的现象失察,职责管理失职,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0、何金洲,铁管处常务副处长。对安全工作重视不够,监督检查不力,致使基层单位管理不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1、王云鹤,铁管处党委书记,主持全面工作。作为铁管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重视不够,监督检查不力,致使基层单位管理不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
12、李发新,石化公司副总工程师、安全总监兼安全质量环保处处长。对事故负有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四、预防措施(1)独山子石化分公司汲取这次事故教训,在公司范围内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力度,提高广大干部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促进广大干部员工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2)结合“六查六整顿”活动和这次事故暴露的问题,立即开展一次铁路运行安全大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组织整改,确保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结合QHSE体系建立,进一步完善铁路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按照铁道部相关规定,完善从处、站段到岗位个人的工作程序和岗位工作标准,建立完善车机联控制、列车试风检查确认制、列车发车前进行制动试验制、长大坡道提前试闸和限速制,并加强监督检查。
(4)对列车运行关键环节实施风险管理。要组织专业人员与岗位人员一起,对列车运行的关键环节的危害因素进行分析、评价,提出切实可行的风险消减措施,并将列车运行关键环节实施风险管理纳入体系管理。
(5)加强铁路员工的教育培训工作,增强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对于铁道部规定的机车司机等岗位培训取证制度,要严格按照要求,送出去培训取证。其他岗位员工也要加强技术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
(6)要加强变更管理。对铁路运行中的所有变更,都要制定变更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变更计划的准确性,单一性和严肃性和可追朔性。
(7)加强与铁路部门的交流,及时了解铁道部有关新规定,并作好落实工作。
(8)组织一次铁路系统的安全评价,重点调研采用预防列车放飏的技术措施,确保列车本质安全。
(9)更改新增铁路专用线的安全设施。交接站安全线由路北侧移设到路南侧并延长安全线距离,加装有缓冲装置的车档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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