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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关于“45号令”的安全评价报告与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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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0 15:45:00 |显示全部楼层 |倒序浏览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5号令)201241日起施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8号令)同时废止,第45号令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这里所指“安全评价报告”是安全预评价报告还是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原8号令称为设立评价报告),为什么不说明确,对应第二十九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评价。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验收需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是很明确的,是否原“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要改为“安全评价报告”吗?(评审时有专家这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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