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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注安师】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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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8 16:04:53 |显示全部楼层 |倒序浏览
武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武安监管〔2011〕155号
一、健全安全管理机构
(一)全市从业人员在300人及以上的企业应当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二)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高危重点企业应当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三)其他企业应当明确有关机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加挂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牌子;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应当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四)国家法律法规对特种设备、消防、职业健康等相关专项工作管理机构的设立和管理人员的配备有明确要求的,企业应依照执行。


二、配好安全管理人员

(五)全市各类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配足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中,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人数不少于员工总数的2%(按折算配备人数不足2人的,至少应配备2人,下同);冶金、交通运输、船舶修造、有色、建材、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人数不少于员工总数的3‰;机械、电子、电力、医药、轻工、纺织、商贸、烟草、仓储物流、旅游、通信、农业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人数不少于员工总数的2‰。上述企业所属单位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至少应配备1—2人。建筑施工企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类企业可参照本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凡国家、行业和地方对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作出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其中,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企业,应当依照现行规定,按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并且逐年增加,到2015年达到25%的目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企业,至少应配备1名。五年内,市属大企业配备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或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不得少于安全管理人员的50%。
(十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应高于企业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企业从事安全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每月给予300元以上的岗位津贴,并按连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年限,逐年增加。
(十四)安全管理人员考取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企业应给予一次性奖励。受聘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享受中级职称待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凡在职取得安全工程学历或学位的,企业应为其报销学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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