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45号令”的安全评价报告与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5号令)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8号令)同时废止,第45号令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这里所指“安全评价报告”是安全预评价报告还是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原8号令称为设立评价报告),为什么不说明确,对应第二十九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评价。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验收需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是很明确的,是否原“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要改为“安全评价报告”吗?(评审时有专家这么要求)。 专家怎么要求,你就怎么改,一切按照专家。没办法,他是专家。 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5号令)中无设立这两个字,去掉其实也是有道理的 原“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要改为“安全评价报告”,是这样要求的 1# chpgzx可理解为可行性研究阶段是预评价报告,验收阶段为验改评价报告,意思很明确的 安徽竟然改成“安全条件评价报告”,难道“验收”、“现状”不属于“安全条件”? 中国人净搞些文字游戏,没办法 关键是看你所在当地行政许可主管部门是啥意见,现在流行,安全要求高点不为过 改设立评价为预评价符合评价通则的要求。 一切等新的评价细则出来就晓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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